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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
石家庄市顺达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石家庄市顺达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价款3270560元及违约金(以32705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二、驳回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81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5814元,由原告南京龙源环保有限公司负担6280元,被告石家庄市顺达环境工程设备有限公司负担3953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16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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