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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南京乐斯汀电子设备有限公司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
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江苏智慧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紫金支行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罚息、复利合计22370.08元(暂计算至2019年7月7日,此后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支付律师费11680元。

二、被告乐斯汀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7216.5元,由原告负担163.5元,三被告负担7053元;保全费5000元,由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7-11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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