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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修水县大发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第5366862号和第53668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修水县大发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7000元; 三、被告修水县大发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九江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侵权行为对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核准); 四、驳回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4000元,由原告中国黄金集团黄金珠宝股份有限公司承担7200元,被告修水县大发珠宝金行有限公司、***共同承担16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13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