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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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新疆华盛鑫隆贸易有限公司、***、***、***、新疆万通华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大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466168.33元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申请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1-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