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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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遵义黔辣苑食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遵义市泓坤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0元,由原告遵义市泓坤食品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闵菲 二零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殷俊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