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鸿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贵州鸿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保证金150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损失,从2014年1月1日起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贵州鸿业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2170.00元,减半收取11085.00元,由被告重庆江都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利人可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