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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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源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源耀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企业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联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度分红款32,000元; 二、被告上海联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2019年度分红款的利息(以32,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自2020年5月30日起计算至付清日止。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海联耀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9-29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