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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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货款129,155元; 二、被告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以129,155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付); 三、驳回原告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83元,减半收取计1,441.50元,由被告山西龙吉伟业电力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8-17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