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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变更申请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为(2019)浙0110执恢1207号案的申请执行人。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
| 裁判日期 | 2019-09-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