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江西省万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含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交通费合计131475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支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255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护理费12000元合计3797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7930元(已支付)、鉴定费3000元、诉讼费4436元合计15366元;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以上费用经品兑,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万安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支付原告***赔偿款138911元,支付被告***垫付款30534元。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另一方当事人要求履行的,应当在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