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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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
| 法院 |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海德电炉设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西安韩森寨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X8946、在西安银行科技路西段支行账号为XXXXXXXXXXXXXX5221内的存款共计21364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1588元,申请人西安双励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0-9-11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