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靖远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电动车维修费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商业保险责任保险限额内按照50%责任比例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后续治疗费、残疾器具费、精神抚慰金107506.69元[(337013.39-122000)×50%=107506.69]。 以上两项合计229506.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付清。 三、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靖远县支公司赔付以后,原告***退付被告***垫付的4900元。 四、鉴定费4100元,原告***与被告***各承担2050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减半收取62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5-1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