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黑龙江省黑河市爱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黑1102民初3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李殿发,身份证号码***,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五委十三组。 原告(执行案外人):周淑兰,身份证号码***,女,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河市爱辉区海兰街五委十三组。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河市爱辉区。系李殿发与周淑兰之子。 被告(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河市。 第三人(被执行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黑河市爱辉区。 原告李殿发、周淑兰与被告***、第三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李殿发、周淑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李殿发、周淑兰撤回起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0-1-20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