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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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 焦作风情旅行社有限公司 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焦作分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医疗费61303.8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000元、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10827.9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127496.76元,共计207628.53元; 被告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赔偿鉴定费、鉴定检查费143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233元,由被告焦作交运集团鑫源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