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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涪陵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解除因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5日签订的《洗车场出租协议书》在履行届满后所形成的不定期租赁合同;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保证金(押金)100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2850元,由被告***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且应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到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逾期不交且未按规定办理减、缓、免交手续的,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裁判日期 2020-8-17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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