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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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万科(重庆)企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4月期间的物业服务费9011.59元;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2018年3月至2019年8月期间的公摊水电费498.71元; 三、驳回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成都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45元,被告***负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8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