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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 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支行 |
类型 | 执行通知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内蒙古自治区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0)内0581执877号 霍林郭勒市旺达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你单位与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0581民初201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霍林郭勒市泰丰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于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二O二O年八月十四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给付案件本金1972832.52元,执行费22128.00元,案件受理费28528.00元,合计2023488.52元。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霍林郭勒市沙尔呼热支行 开户名称: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缴款账号:6228402147055788966 特此通知。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