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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400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各赔偿原告***损失25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75元,被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5元,被告***承担2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9-21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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