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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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门峡市中心医院 三门峡市第三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药费、营养及伙食补助费计10000元;在伤残赔偿范围内赔偿原告***交通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计16471.5元;在财产损失范围内赔偿原告***摩托车损失计1845元;总计28316.5元; 二、被告***赔偿原告***21292.476元。 以上两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76元,被告***1500元、原告***负担6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12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