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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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行政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管理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本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杭州市西湖支行;户名:浙江省财政厅非税收入结算分户;帐号:19000101040006575401001。汇款时应同时注明一审案件案号)。在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7日内仍不预交并且未在上诉时依法申请司法救助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