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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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 苏州市保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原苏州市保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苏州市市民健身中心(苏州市公共体育服务中心)与被告***于2018年8月15日签订的《房产租赁合同》于2019年10月29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空并向原告苏州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苏州市市民健身中心(苏州市公共体育服务中心)返还位于苏州市姑苏区房屋(建筑面积约为39.45平方米)。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苏州市市民健身中心(苏州市公共体育服务中心)支付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自2019年8月27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按照71000元/年的标准计算)。 四、驳回原告苏州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25元,减半收取3313元,由原告苏州市住房租赁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3288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两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0×××76)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