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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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苏州英敏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苏州英敏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租金72547.91元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72547.91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二、被告苏州英敏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欠付电费14998.67元及滞纳金(计算方式为:以14998.67元为基数,从2016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二计算); 三、被告苏州英敏基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苏州工业园区生物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房屋使用费6274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238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本院不予退还,被告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将该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