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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苏州市瑞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解除行为有效,原告苏州市瑞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签订的《采购合同》(合同编号:XXXX)于2018年11月1日解除; 二、被告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4万元并支付违约金11万元,合计25万元; 三、驳回原告苏州市瑞凡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财产保全费1820元,合计6870元,由被告苏州特维斯机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付,被告应于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