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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乐清市步帆鞋业有限公司
浙江银宏电子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乐清市步帆鞋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0元、期限内利息4679.15元、期限内复利43.49元、逾期利息及复利(逾期利息自2020年8月29日起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7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复利自2020年8月29日起以4679.1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775%计算至债务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本院转付;

二、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均有权向被告乐清市步帆鞋业有限公司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52元,减半收取2176元,财产保全费1570元,合计3746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8-28
发布日期 2020-1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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