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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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坚果派农业有限公司 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坚果派农业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79634.2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79634.28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247元,保全费2918元,合计7165元,由被告河南基翔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