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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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龙州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14日及2017年1月5日签订《汽车订购合同》; 二、被告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购车定金370000元(此款由原告转入本院账户后再转给被告,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龙州县支行振龙分理处,户名:龙州县人民法院,账号:20×××85); 三、被告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利息88800元(利息计算:以37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7年4月23日至2018年4月22日止,自2018年4月23日起利息另行计算至还清之日止); 四、被告***对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受理费8988元,减半收取4494元,由被告广西芊羽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