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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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本金63758870.18元; 二、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利息3624万元; 三、原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在工程款本金63758870.18元范围内对其施工的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79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46794元,由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垫付,被告扬州鼎泰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给付原告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扬州分行汶河支行,户名: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1×××57)。 |
| 裁判日期 | 2020-04-08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