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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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惠通模具钢材有限公司 福建和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和动力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和动力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东莞市惠通模具钢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1800元及赔偿损失(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6月1日起,以8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1日起,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以40800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1日起,以77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9月1日起,以147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1月1日起,以27000元为本金,自2019年12月1日起,均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和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和动力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东莞市惠通模具钢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2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36元,合计547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和动力智能科技(东莞)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福建和动力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