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民初31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变更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8)桂0802民初316号第一项为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向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支付房屋场地占用费2266932.63元并赔偿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资金被占用的损失(损失计算:以2266932.63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8年3月22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一审案件受理费34174元,由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负担4174元,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4174元,由广西贵港市交投市场有限公司负担4174元,广西奥特机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00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3-22 |
| 发布日期 | 2019-12-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