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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潍坊齐荣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
山东省交通医院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77307元。

二、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辅助器具费77307元。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43元,由***负担77元,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各负担1733元。鉴定费2080元,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辽源市鸿运客运有限公司各负担1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8-01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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