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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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 郴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222820.60元; 二、限被告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郴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2020年7月15日之前违约金7591.50元(以实际未支付的运输费及拖欠月数,按年利率3.85%计算,具体计算方法详见违约金计算明细表);2020年7月15日之后的违约金按上述标准计算至被告将运输费支付完毕日止。 如被告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07元,由被告郴州天珑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378元,原告郴州新邦物流有限公司负担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1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