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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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 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 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747200元及违约金(第2期租金的违约金为65.52元;第3期租金的违约金为262.08元;第4期租金的违约金为1135.8元;第5-36期租金的违约金以当期租金为基数,分别自逾期付款之日按每日万分之六的标准计至付清之日止); 二、限被告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支付担保服务费6995.96元; 三、被告***、***、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对被告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判项一、二所列债务向原告台新融资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履行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四、被告***被告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判项三所列债务时,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2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52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广州精诚印刷有限公司、***、***、广州增城区舞彩印刷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