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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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 上海荣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广告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35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海荣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14.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5月16日起计算至2018年6月24日止;以1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2018年12月18日止;以10.5万元为本金,自2018年12月19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6日止;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1月7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60万元为本金,自2019年8月20日起计算至款项清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三、驳回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968.20元,由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负担250.1元,上海荣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9718.1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17元,由广州先锋报业有限公司负担340元,上海荣杰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57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