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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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居间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伟顺企业控股有限公司(RISINGENTERPRISESHOLDINGS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中耀机电有限公司支付佣金33000000元(该款支付至双方指定的黄志强与陈杰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具的账36×××0505的联名账户中); 二、被告伟顺企业控股有限公司(RISINGENTERPRISESHOLDINGSLIMITED)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中耀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财产保全保险费33000元; 三、驳回原告广州市中耀机电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68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均由被告伟顺企业控股有限公司(RISINGENTERPRISESHOLDINGSLIMITED)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广州市中耀机电有限公司、被告广州联顺钢铁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伟顺企业控股有限公司(RISINGENTERPRISESHOLDINGSLIMITED)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