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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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西安天浩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首付款2158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215800元为基数,从2015年9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息6.55%计算)。 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14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3275元,被告承担4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24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