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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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调解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104民初5424号 原告: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小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雅,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005942539《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编号为20005942539《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注销、备案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的房屋,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告迟迟不配合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原告迟迟未收到银行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令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2000594253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之前办理完毕案涉房屋银行贷款;如被告***未按上述时间办理完毕银行贷款,则应向原告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泽源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