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盾查询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调解书
案号 -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0)豫0104民初5424号

原告: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史小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文雅,公司员工。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住***。

原告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编号为20005942539《商品房买卖合同》;2.请求判令被告配合原告前往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编号为20005942539《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屋注销、备案手续;3.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万元;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位于郑州市管城区的房屋,双方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因被告迟迟不配合银行办理房屋抵押手续,导致原告迟迟未收到银行贷款。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令诉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和被告***于2020年3月31日签订的编号为20005942539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继续履行;

被告***于2020年9月21日之前办理完毕案涉房屋银行贷款;如被告***未按上述时间办理完毕银行贷款,则应向原告郑州兴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10000元违约金;

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泽源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10-12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相关推荐

查看更多

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搜索平台

Copyright 2021 ubaike.cn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