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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本院(2018)豫02民终3282号民事判决和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5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维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2018)豫0205民初53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三、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车辆损失共计76755.7元; 四、驳回***、***对***、***、河南威驰运输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77元,由***、***负担37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市中心支公司负担23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87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554元,由***、***负担766元,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负担1788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