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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广州市御苑投资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以130590568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4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1月9日止;以138180071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5年1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4月9日止;以145216359.9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5年4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5月9日止;以154249918.05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5年5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8月9日止;以153513772.05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5年8月10日起计算至2015年9月9日止;以155334963.05元为本金,按每日万分之三标准,自2015年9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三、撤销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1民初214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四、驳回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216274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21274元,由广州市御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43255元,由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97801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268002元,由广州市御苑投资有限公司负担253600元,由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014402元。广州新发实业有限公司多预缴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0元,由本院予以清退。广州市御苑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补交二审案件受理费2536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16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