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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备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深圳市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筑设备纠纷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租赁物品4-6米钢管342.78吨、扣件128330个、工字钢9.37吨、顶托370条、钢笆网28.68吨;

二、被告深圳市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1、2018年6月30日之前的拖欠租金为1148467.28元;2、自2018年7月1日起,以4-6米钢管342.78吨、扣件128330个、工字钢9.37吨、顶托370条、钢笆网28.68吨为基数按钢管每顿65元/月、扣件每个0.1元/月、工字钢每顿65元/月、顶托每条0.4元/月、钢笆网每顿70元/月的标准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并支付利息(以上述拖欠租金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2日起按年利率6%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三、被告***对被告深圳市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被本判决确认的上述债务及返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深圳市信业利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5136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2000元,被告深圳市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3136元,被告***对被告深圳市竣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应负担之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19-03-21
发布日期 202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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