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并案审理通知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人事争议 |
| 法院 |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并案审理通知书 (2020)浙0110民初9485号 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 沈玉富: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受理的原告沈玉富诉被告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因杭州诺邦无纺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先行向本院提起诉讼,案号为(2020)浙0110民初9422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之规定,决定本案并入(2020)浙0110民初9422号案件审理。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