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友通管道材料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6民初17270号 原告深圳市友通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叶显山,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建凯,广东明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晓斌。 原告深圳市友通管道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建凯到庭参加诉讼。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92170.12元;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缺席无答辩。 本案相关事实 2017年4月27日,原、被告签订《材料购销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深航总部东区员工备勤宿舍楼项目供应PVC、PPR管材及配件,付款方式为“本月的货款下个月15号之前完成对账,10个工作日之内付清全款”。 期间,被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陆续向原告支付货款。2018年12月11日,经双方对账,被告确认尚欠原告货款492170.12元。对账单加盖“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深航总部东区员工备勤宿舍工程项目部”印章,并有余庆城、郑作森签名。 判决结果 被告深圳市福田建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深圳市友通管道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92170.12元。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341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贺琼 二零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邓文彤(兼) 书记员任瑛 |
| 裁判日期 | 2019-09-19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