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天津舒行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公大弘正医学研究院 阳光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滴滴出行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元、护理用品费558元、误工费10442元,以上共计12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296749.82元、误工费180724.67元、定残前的护理费242250元、交通费4215元、住宿费172144.4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2500元、营养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88618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4130.9元、定残后的护理费1460000元,以上共计3338902.81元; 三、在被告***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的赔偿义务时,被告天津舒行科技有限公司对原告***承担834725.7元的补充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405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60110元,由原告***负担30924元(已交纳14747元,余款1617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由被告***负担2918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7-0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2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