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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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德清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价款230000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合肥通用环境控制技术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9月16日至2019年12月25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24843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此后发生的逾期利息损失,以被告所欠价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4.75%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123元减半收取,计2562元,由被告湖州骏能电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1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