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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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 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武清支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芦台支行 安邦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静海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500,0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定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鉴定费,合计569,149.62元。 以上款项合计1,069,149.62元。 (***银行账户:6228××××1574,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芦台支行,行号:103110005120)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96元,由***负担2,793元,由***负担80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7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