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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嘉兴市羊宇毛纺原料有限公司
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浙江北圣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2718346元,并赔偿原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2718346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上述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被告***对上述工程款2718346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4273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9273元,由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后附页)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0-09-29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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