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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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路桥鼎泰建材有限公司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 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 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台州市路桥鼎泰建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债权转让款本金200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截止2015年4月2日为380955.96元,2015年4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授信额度合同及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同时赔偿给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40000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律师代理费合计以不超过按照月2%计算的金额为限; 二、原告台州弘润置业有限公司对被告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坐落于台州市路桥区路××商城××商城街××号(金佩大厦十层至十二层)房地产的折价款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上述款项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在上述第一项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35元(已减半),由被告台州市路桥鼎泰建材有限公司、台州九鼎商务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8-26 |
| 发布日期 | 2020-10-1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