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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泰兴市十里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江苏鑫恒泰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越润建设有限公司
泰州市高港区登峰钢管租赁站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高港区登峰钢管租赁站钢管、扣件租金及损失660000元;

二、驳回原告泰州市高港区登峰钢管租赁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400元。(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7×××53;行号:104312800123)。

裁判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20-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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