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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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越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 宏太(中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宏太(中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绍兴市越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货款88415元及该款自2020年4月22日起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二、驳回绍兴市越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宏太(中国)有限公司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8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共计3100元,由绍兴市越泉纺织器材有限公司负担64元,宏太(中国)有限公司负担3036元,宏太(中国)有限公司负担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9-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