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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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 山东河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烟台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5年5月26日签订的《北方?月光兰庭停车位使用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二、原告***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月光兰庭小区地下A3-19车位拥有合法使用权,被告烟台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停止对原告正常使用车位设置妨碍。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750元,由被告烟台北方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1-03 |
| 发布日期 | 2020-10-13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