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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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经济开发区申拾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江苏民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05883.49元及利息(以305883.49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但按该标准计息至合同约定的违约金25000元使用完毕后,利息则转为按月利率1.5%计算;每月的违约金金额为1529.42元),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追偿; 四、驳回原告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136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636元,由原告宿迁市润洋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96元,被告***、***、***、***负担60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6136元。 |
| 裁判日期 | 2018-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1-03 |






